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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案四审加大惩罚力度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入第四次审议。

 

据悉,近日在京就环境保护修订草案召开的评估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专家、律师、法官、企业、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方面的15位代表参加会议。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完善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区域限批制度的规定,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现行《立法法》,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由于环保法涉及面广,此前多项条款争议较多,环保法修订草案“破例”进行第四次审议。此次修法使用了“修订”而不是“修正”的说法,意味着是“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改”。这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

目前很多的环境问题,实际上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政策因素所导致的。如经济大跃进、过快的发展速度、产业结构过于重化工等等,一些政府部门作出这样的决策,只是考虑经济增长,并没有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而以后要作出类似的决策,就是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

 

基于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各界都期望环保新法尽快出台。

21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介绍,“十二五”前三年,分指标完成进度滞后。6项约束性指标中,单位GDP能耗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率前3年分别只完成5年总任务的54%和20%,与60%的进度要求还有明显差距。

在最早的修订稿中,提法为 “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2013年的三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则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展到了“全国性社会组织”。

新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违法处罚力度再加码

一直以来,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饱受诟病,此次草案修改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也再度加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当天在就草案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三项规定。

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草案多次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的问题一直是关注焦点。此前二次审议稿规定,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三次审议稿将主体扩大到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此次四审稿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原来有意见认为放到省级就可以,现在经研究进一步往下放,已经是比较大的进步,往前走了两步。”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同时,四审稿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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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27  更新时间: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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